编辑:赵艺慧
近些年,校车事故引发社会的热议,校车的不安全不仅关系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更加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全,所以校车是否正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是家长、社会关心的重点。
原本以为这个开学季不再出现校车事故,但9月6日,广西梧州藤县发生一起“校车”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称,9月6日,广西梧州藤县,一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在9月8日,相关工作人员向媒体证实幼儿已经死亡,具体情况不便透露。而根据一村民称,一名4岁小孩被落在学校的面包车内,司机和老师都没检查,司机发现后死亡。
看到这里,很多网友表示,此类校车引发的事件频频发生,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也有一些网友批评老师和司机的不用心:
@默默大夜猫:孩子被遗忘,然后闷死,家长该有多心痛,校车司机和幼儿园都要负责!
@老武刚刚好:太不应该了!每年夏天都有此类悲剧发生,今年还说平安度夏,没有发生这类事情,唉!
那么,该事件中,谁应该为逝去的幼儿负责呢?针对公布的信息,我们可以抓住几个重点和疑问:
第一,这个面包车是否达到作为校车的标准?是否存在超载超员的情况?
第二,老师和司机有没有检查车上有无孩子的义务?事件中老师和司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第一个问题,在2012年4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两项标准明确了专用校车及座椅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充分考虑了专用校车的设计、生产、使用等各阶段的特点,更加注重车辆的安全性能、更加注重车辆配置的人性化、更加注重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校车的人数、外观、内饰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要求乘坐区、过道区和引道区域的地板覆盖层应防滑、耐磨,允许采用具有杀菌、消除有害气体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达到空气质量的要求等。
所以,在该事件中,应该明确此处的面包车是否达到了“校车”的安全标准和设备装置,从而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
针对,第二个问题,老师与司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两人是否具有责任,是否认真履行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孩子年纪尚小,未满八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安全需要监护人的照料,而老师和司机作为临时监护人具有照料且将其安全送回家的责任,但是老师和司机由于疏忽大意,将4岁的幼儿遗落在车内,致使其死亡,存在严重过失。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老师和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责任,本案中还涉及到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这项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幼儿园的老师和司机没有尽到严格的看护责任才导致悲剧的发生,而对于老师和司机系幼儿园的员工,所以对于民事赔偿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家属相应的损失。
那么,具体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事宜数额的计算。
该案件发生的农村更加凸显出农村教育设施的不完善,该起案件的发生再次为社会敲响警钟,教育无小事,安全均大事。希望每一辆校车安全抵达,每一个孩子平安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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