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次卡还未用完 却被告知“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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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媒体记者罗妙

  晚报讯 6月10日,市民韦女士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她在柳南区磨滩路一家名为宝菲儿游泳母婴用品店,给小孩办理了一张30次的游泳卡。近期,她持卡带小孩去游泳,却被告知游泳卡“已过期作废”,同时卡内的余额也不能退还。

  韦女士介绍,2018年9月,她的孩子刚出生不久,她就花680元在该店办理了一张游泳卡,游泳卡为30次卡,算下来单次价格约为22.6元。由于种种原因,这张游泳卡她只使用了12次。近期,她带小孩持卡前往该店游泳时,却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理由是“卡已过期作废。”韦女士认为,办卡时并未被告知使用期限,店内也没有张贴有关提示语,且卡上也并未注明。当前卡里还剩18次,店家不给游泳也不退钱的态度,让她十分不解。

  记者看到,韦女士持有该店的游泳卡上并未写有使用期限。当天,记者就此事来到该店,看到店铺的货柜上张贴了一张游泳价目表。“退卡是不现实的。”该店工作人员称,韦女士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已口头告知,且店内的价目表上印有使用时间。店内的游泳设施只适用于2岁半以内的小孩,之前店里提醒韦女士在使用时间内用不完,可延期到孩子2岁半,或者在使用期限内转给其他人。而韦女士从办卡到现在,已经有两年多了,超过使用时间了。

  双方各执一词,如今已无法确定当时店内是否张贴了有关提示语,但是该店在给顾客的卡上却未注明使用日期,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店在店内单方规定的有效期属于无效条款。此外,该卡是先付款购卡再消费,属于预付款。根据该法第53条规定,游泳馆未在卡上注明有效期限,并未及时、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韦女士的卡超过使用期限,且韦女士只要没有消费,就有权要求游泳馆退回预付款。

(文章来源:柳州晚报)

文章来源: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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